咨询热线:13213183089
主页 >> 强远新闻 >>公司新闻 >> 郑州代理记账告诉您,发票不在规定日期内认证,放过期了怎么办?
详细内容

郑州代理记账告诉您,发票不在规定日期内认证,放过期了怎么办?

郑州代理记账告诉您,发票不在规定日期内认证,放过期了怎么办?

郑州代理记账小编了解到,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个自然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早期规定,发票认证是有期限的,从较早的90天到180天。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仍为180天。
所以,一旦不在规定日期内认证,放过期了,就将不能抵扣这部分税款,只有自己承担;现在,过期发票也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微信图片_20190302142419.jp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较关键的问题:

第一条:(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注意,系统会校验,意思就是,你超过180天申请,系统能校验通过,税务系统已经取消了这个限制。

微信图片_20190302142514.jpg

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32 1318 3089

  0371-55128775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与凤台路交叉口聚锦国际19层

官方微信

关注我们



网站导航

技术支持: 河南网诸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管理登录
seo seo